澳门十大赌场平台|官网章程
- 2010-01-01 1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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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澳门十大赌场平台|官网,英文名称为Shenzhen Blue Ocean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BO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推动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的个人、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将海洋环保的意识与理念传送到社会的各个阶层;推动深圳市、广东省乃至全国沿海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海洋环境污染防止与治理以及国内外友好合作与交流等各项环保事业的发展,推动我国民间海洋自然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为保护、拯救濒危、珍稀海洋生物、以及实现我国沿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海洋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小梅沙海洋世界海洋剧场后台。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 组织潜水爱好者、科学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热爱海洋的人士进行海洋环境调研、为政府发展海洋经济提供咨询和意见建议。为会员和政府提供海洋环保产业的预测和咨询服务;
(二) 开展海洋科普知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三) 组织会员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交流与协作活动;
(四) 同其他海洋环境保护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参与相关项目的合作和交流;
(五) 开展保护、拯救濒危、珍稀海洋生物工作;
(六) 通过组织亲近大自然等环保活动,帮助特殊儿童的康复治疗;
(七) 建立海洋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站;
(八)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出版宣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出版物及美术、音像作品;
(九) 建立网上“澳门十大赌场平台”宣传教育网站;
(十) 承办政府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及参加本会的意愿;
(三) 个人会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四) 团体会员:合法注册的致力于推动海洋环保事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研究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申请入会:
1. 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递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讨论通过;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备案,成为正式会员。
(二) 推荐入会:
1.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理事单位;
2. 理事长单位可推荐2名个人会员,副理事长单位可推荐1名个人会员;
3.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备案,成为正式会员。
(三) 荣誉会员等: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核定为热心海洋环境保护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单位或团体,协会将授予荣誉会员、荣誉理事、特邀顾问或名誉理事长等称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在本会有关会议和刊物上发表意见或成果;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推介本会业务,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声誉及形象;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等涉及相关资料。会员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法或有损本会声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会员代表大会需要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海洋局审查并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以由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理事长因工作原因,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临时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行使相关职权,但授权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七)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前,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